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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提取代办的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当职工出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出境定居等情况时,是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那么大家知道北京公积金提取代办的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1、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
2、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职工的授权委托书,并持相关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出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4)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将其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办理缴存。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计算出新调入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单位应在发放新调入职工的工资之日起,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入手续。
(4)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明细账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调入的处理。
(5)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样,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直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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